量值溯源與校準規程
校準項目:應明確規定受檢計量器具的受檢部位和校準內容。確定校準項目要求科學合理,切實可行,檢測計量,符合計量器具客觀實際使用需求。必要時,可以對某些計量器具的校準項目按使用中、維修后與新制造的不同狀況區別規定。
校準方法:應規定計量校準時的具體操作方法和步驟。要求編寫的具體、明確,有操作性,所用公式、常數、參數均應可靠,有據可查。必要時,合肥計量,還應舉例說明。
校準結果的處理:應明確作出受檢計量器具在校準結束后合格與不合格的結論及裁決理由。一般校準合格的計量器具,應規定填發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而校準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只發給校準結果不合格通知書。
量值溯源與校準規程
目的:說明該校準規程控制的活動、控制的目的。
適用范圍:說明該校準規程的適用范圍,必要時可以明確該規程不適用的范圍或對象。
技術要求:應著重編寫與受檢計量器具的計量性能、使用壽命等有關的技術內容與要求,如:
Ⅰ)準確度等級;Ⅱ)靈敏度、穩定度等計量性能;Ⅲ)抗干擾等理化性能;Ⅳ)表面粗糙度、刻度清晰度、表面劃痕、毛刺、裂紋、氣泡、墊印等外觀方面的要求等;d)校準條件。
應明確規定計量器具標準器、校準設備和校準場地環境條件方面的要求。在滿足校準質量的前提下應盡量充分利用現有的設備條件,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費。
性質:
校準——不具有強制性,計量公司,屬組織自愿的溯源行為。
檢定——具有強制性,計量檢驗,屬法制計量管理范疇的執1法行為。
周期:
校準——由組織根據使用需要,自行確定,可以定期、不定期或使用前進行。
檢定——按我國法律規定的強制檢定周期實施。
方式:
校準——可以自校、外校或自校與外校結合。
檢定——只能在規定的檢定部門或經法定授權具備資格的組織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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