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準的方式可以采用組織自校、外校,或自校加外校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檢定必須到有資格的計量部門或法定授權的單位進行。校準不具有強制性,屬于組織自愿的溯源行為,檢定屬于強制性的行為,屬法制計量管理的范疇。檢定證書的結論需明示合格或不合格,校準證書只是明示被測儀器的示值誤差,企業可依據自身使用情況自行判定是否可用。
產品在制程中或成品轉運時發生變異,或對使用的量規發生懷疑,或發生量規進度受損或跌落情形,應即通知量規、儀器管理單位或管理人員校驗。校準不同于檢定,進行校準的人員應經有效的考核,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只有持證人員方可出具校準證書和校準報告,也只有這種證書和報告才是被承認的。強制檢定: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zui高計量標準,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4個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
如壓力表校準可以找地方計量所或者第三方校準單位,如各省市計量院或者當地的第三方校準機構等,前提都必須得經過當地的計量建標和國家實驗室認可委頒發的CNAS證書。在使用有關術語時,應盡量保持與有關定義標準規定的或普遍約定的術語、含義以及客觀實際相一致,以避免不必要的誤解和混亂。校準結果既可賦予被測量以示值,又可確定示值的修正值,校準還可確定其他計量特性,如影響量的作用,校準結果可出具“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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